“电动自行车成为城市出行的便捷工具,但电动自行车带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安全问题颇为惊人,甚至导致一座城市一年致死300多人。电动自行车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,规范电动自行车出行管理问题迫在眉睫,不容回避。”两会期间,全国人大代表、我院侯一平院长在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他建议通过立法及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。
他主张在法律法规中将广义称谓的“电动自行车”进行细化分类,分为“电动助力自行车”以及“电动摩托车”两类,并将“电动摩托车”纳入机动车范畴,按照机动车的法律法规要求,采取持证驾驶、上牌驾驶,建立“电动摩托车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,同时在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时按照机动车的标准进行评定、处罚和承担事故赔偿责任。
侯院长举例说,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发展使用迅猛,成都市目前保有量已达约500万辆,数量远超机动车保有量。90%以上电动自行车为“超标”车,使用中超速、超载、冲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普遍存在。就成都市而言,近几年每年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类案件总数和死伤人数,均占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25%至30%,每年导致300多人死亡,1000多人受伤,直接经济损失近300余万元。电动自行车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,规范电动自行车出行管理问题迫在眉睫,不容回避。
然而让侯院长感到担忧的是,规范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法规建设存在明显不足与滞后。他说,立法层面存在的首要问题,就是如何对电动自行车定性,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?现行司法实践中,一般将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对待,并在驾驶门槛、法律责任和保险制度等诸多方面享有非机动车的“优待”。但这种做法和电动自行车的自身特点及“高风险、高危害”现状不相匹配,应在立法和修法层面予以调整和规范。